最高法院法官18日以人民有抵抗權得阻卻違法等的理由,將被指控煽惑群眾占領行政院的魏揚等7人的有罪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法官此舉,不僅等同於撤銷了維護台灣法治社會的最基本保障,也撤廢了各公家機關及公職人員的最基本保護傘,對台灣社會的破壞力,不容小覷。
對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我還真佩服他們的「勇氣」。因為,這項判決出現在社會廣泛反對執政黨進口美國萊豬而又無地出氣的氛圍裡,等於是指引全台反對萊豬的群眾,可以拿人民有抵抗權當阻卻違法的護身符,衝進總統府、立法院、行政院等各級政府大廈,表達反萊豬的立場。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這一判決,出現在美國國會被群眾短暫攻占及劫掠,後續引發激進組織可能試圖破壞美國新總統就職的時刻,更讓台灣人有了機會,比較台美執法單位、政治人物、民主法治觀念的優劣。
如果美國眾議院拿我們最高法院這個裁定的理由來行事,那麼,他們就不可能以煽惑群眾以暴力騷亂美國政府罪,通過彈劾川普總統。美國的聯邦調查局(FBI)等執法單位,也不可能像現在這麼積極的在全美國50州,發動搜捕及追訴暴動者的行動。
1月6日,在美國首府攻擊國會山莊的群眾,他們喊出的「奪回川普被偷走的總統勝利」口號,按照我們最高法院法官的想法,絕對是人民行使抵抗權的一環,不應被視為犯罪。
但是,即使反對眾議院彈劾川普的共和黨議員,也僅以川普在位時日不多,不必再加深美國分裂為由,反對彈劾,他們絕少拿公民抵抗權來說事。
其實,也不必拿美國來比較,我們從最高法院裁定這一案件的理由上看,法官立論的心證已有偏頗。雖然最高法院援引學說,認定抵抗權是為了保衛與回復民主憲政秩序,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但也認為抵抗權,須在「不法情況極公開」時方可行使的最後手段。
可是,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中,又不知是依據什麼事實,直認立法院審查服貿協定的會議,有達到即將或剛開始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虞的程度,而認為二審對魏揚等被告的有罪判決有誤,應予撤銷。
從魏揚等人被控煽惑他人犯罪的各審論點看,我認為魏揚等被告,以文字、言詞呼籲民眾仿效占領立法院的方式,來占領行政院,在主觀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犯意,客觀上有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行為,才是法院是否論罪的要點,因此而生的判決,也比較不會對國人的法治觀念,產生較嚴重的混淆。
至於魏揚等被告辯解的國民主權原理,抵抗權為所有國民之基本權利,占領行政院是抵抗上述憲政危機的必要手段,他們的行為符合抵抗權行使之要件,而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等等的主張,在我國法律上並無相關規定,僅止於學理上的討論,而且定義不一,要件分歧,仍然不是成熟的法律概念。
我同意原審台灣高等法院的見解,司法為法律執行者,而非創造者,法官職司審判必須依據法律,不得無中生有創造法律,否則侵害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之民主憲政原則。
既然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尚未入法,無論台灣的民主走到什麼階段,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都還沒有到達讓法院在審判實務上據以採認的地步,以免這樣的採認對我們的法治,未見其利,先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