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同行起口角 澎水主計主任翁秀芳5年打多項民刑事官司都敗訴

主計同行起口角 澎水主計主任翁秀芳難放下 5年來打多項民刑事官司 迄今都敗訴
(記者高鳴澎報導)澎湖水産學校主計主任翁秀芳,為了 5年前在馬公高中任職時的一件口角,她5年來聘請律師打了好幾件民刑事官司告對造,但她都沒有打贏。她提的「可能是」最後一場訴訟,日前被高院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駁回的案子,翁秀芳不服判決,仍可上訴最高法院。未來就要看翁秀芳是願意放下,或者把打了5年的官司,再繼續。
這場延續5年的數件官司,翁秀芳至今沒打贏過,而且翁秀芳還因為被對方謝美懿告誹謗,而被法院判兩個誹謗罪,一個判拘役30日,一個判拘役20日。
據了解,翁秀芳與謝美懿都在澎湖各機關學校的主計單位工作,算是同行。事發時,謝美懿已退休,翁秀芳則在馬公高中擔任主計主任。
翁秀芳為了一場發生在馬公高中辦公室內的口角,這5年來從馬公高中主計主任,打官司打到現在擔任澎水主計主任時,還在打。
這場口角的情況,依判決書指出,107年翁秀芳任馬公高中主計室主任,謝美懿為時任馬公高中吳姓代課老師之母親。
謝美懿因認女兒在校兼任之員生消費合作社會計業務,遭受翁秀芳刁難而心生不滿,謝女於107年6月20日14時35分許,到馬公高中主計室內,與翁秀芳發生口角,兩人都罵了對方。
在和謝美懿面對面爭執中,翁秀芳突然往後跌坐地上。翁秀芳指責是謝女推倒她,於是翁女先後指控謝美懿公然侮辱、妨害公務、傷害罪的刑事官司。
訴訟過程中,翁秀芳提出她辦公室的多名同事當證人,指控謝美懿在口角時,出手推倒她,致她全身多處受傷。
翁秀芳提出相當多醫院診療單據,宣稱自己受有「左肩後上背指甲印、紅腫及多處挫瘀傷、左側拇指骨裂等傷害,該傷勢造成原告長達3個多月右手失能、沒有感覺、無法拿起任何東西」。
但翁秀芳的同事作證時,都說只看到翁女突然跌坐地上,沒有看到謝美懿出手推倒翁女。
結果這些刑事官司打了兩年多,傷害、妨害公務罪部分,檢察官都以罪嫌不足,將謝女不起訴處分。就傷害案,翁女不服,提再議、交付審判都被駁回。翁女告的妨害名譽案,法院也判謝女無罪。
反觀謝女告翁秀芳的兩件誹謗罪,一審法院於110年判翁秀芳誹謗罪處拘役20日,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40日。翁女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結果上訴被駁回確定。
接著,翁秀芳向澎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指謝女推傷她,請求謝女賠償她83萬3,837元。
澎湖地方法院分案後,翁秀芳以澎湖地院三位法官曾在審理她指控謝女傷害、妨害名譽之訴訟中,判決謝女無罪,或駁回她交付審判的聲請等情,而聲請這三位法官迴避。但這一聲請被法院以無理由駁回。翁女不服提抗告,再被高分院駁回。
往後,翁女提起的賠償訴訟案經澎湖法院審理,法院以無證據證明謝女有推傷她,判決駁回翁女之訴。
翁女敗訴後,上訴高雄高分院,並在上訴時,於原來的83萬3,837元之外,擴張請求謝女應再給付791,110元賠償。結果高分院日前審結宣判,翁女再度敗訴,高分院駁回她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