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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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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姓男子連犯侵入民宅猥褻女子、殺人未遂、強盜案 法院判他兩個6年 一個7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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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姓男子連犯侵入民宅猥褻女子、殺人未遂、強盜案 法院判他兩個6年 一個7年6月徒刑

一周姓男子連犯侵入民宅猥褻女子、殺人未遂、強盜案 法院判他兩個6年 一個7年6月徒刑

(記者高鳴澎報導)馬公市一名周姓男子,在馬公市犯下多起侵入民宅猥褻女子、殺人未遂、強盜的案件。在其中幾次犯案時,周姓男子還掐住被害女子脖子,差點掐死人。

108年7月,檢察官依警方調查,發傳票把周傳到地檢署,認為周姓男子犯嫌重大,當庭將他逮捕,由法院裁准羈押至今。

周姓男子在羈押期間,數度聲請交保,甚至在看守所內,於去年9月25日以筆插後腦杓企圖自殘,又於3天後吞食鹽酸自殘,被送醫急救,試圖藉此理由聲請交保,都被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拒絕而予駁回。

法院認為,周姓被告幾近隨機性侵犯行,對社會安全破壞甚為鉅大,經與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

在澎湖地方法院及上訴高雄高分院審判期間,周姓被告及他的辯護律師,都以他自小患有患有思覺失調症、幻聽、憂鬱症等疾病,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為犯罪行為辯解,意圖以精神喪失的理由脫罪。

但法院認為,周姓被告被查獲後,能清楚交代犯案過程、過去承租內容等情節,離去前尚知將門反鎖,犯後亦知躲避查緝,足見行為時應有相當認知及辨識能力,沒有刑法不罰或減刑規定之適用。

高雄高分院日前先後就周姓被告所犯不同案件宣判,維持澎湖地方法院的判決,分別以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殺人未遂罪、加重強盜罪,判處他兩個6年徒刑、一個7年6月徒刑。

法院就其中一件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的判決中指出,民國107 年12月底某時許,周姓男子路過馬公市某酒店承租供做店內女性員工宿舍,見大門未上鎖,乃侵入該宿舍,並上二樓察看房間設置情形。

他發現其中201 室房內置放大門與房門之鑰匙1串,即取走其中之大門鑰匙1 支,以利日後繼續進出宿舍。後來,周觀察宿舍人員出入情形,並掌握住在該宿舍203 室一女子作息狀況後,即起色心。

108 年4 月27日上午6 時10分許,駕駛自小客車,前往馬公市民福路土地銀行旁停車格內,將車停妥後,下車徒步前往該宿舍。

為避免因犯案留下指紋,又折返停車處,自汽車後車廂取出手套1 雙,復徒步前往宿舍,先戴上手套後再持他留用之大門鑰匙,開啟大門後走上二樓,又聽見203 室房內傳出吹風機聲音而研判該女子應在房內,再以手轉動203 室房門發現未上鎖。

周隨即直接推門侵入203 室,適該女子在房內甫洗完澡自浴室全裸出來,驚見周開門進來而大聲尖叫,周衝上前去,以雙手緊掐該女子頸部,推倒在床,再以自己重達百公斤的身體,坐上女子身上,讓她不能出聲,亦無法反抗。

周姓男子見該女子未再出聲,隨即自行鬆開雙手,改以單手掐住她的頸部,另一手則強行撫摸她胸部。該女子惟恐性命不保,即向周婉言示好說「我在酒店上班,你要,我給你」、「我們好好講,好不好」等語。周聞言始放開她。

該女子為卸下周男的心防以便趁機脫逃,繼而對他說「你身上髒髒的,我們先去洗澡好不好」,周男就先當場在她面前自行脫光衣服。

該女子見狀將周推進浴室,但遭周反手將她拉進浴室內一同洗澡,周將浴室門反鎖不讓她離開,並強行撫摸全裸之女子胸部,又欲伸手觸碰她之下體,但被她隔擋而未得手。

該女子持續與周對話周旋,向周男說「這附近有監視器,你這樣做不怕被抓嗎」,周男答以「我在這住了二十幾年,哪裏有,哪裏沒有,我很清楚」、「我觀察妳很久了,從妳第一天來時,就知道有妳的存在,妳什麼時候來,什麼時候上下班,我都很清楚,也知道你在某酒店上班」。

周男問她「要不要當我女朋友,要不要跟我在一起?」,該女子答稱「我們先從朋友做起」等語,待2 人洗完澡走出浴室著裝後,該女向周佯稱肚子餓要外出吃東西,周不疑有他而偕同該女子離開宿舍。

該女子趁機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公司李姓主管求援,待兩人走到「港口土魠魚羹」吃早餐時,該女子再以Line告知李所在位址,經李報警前往該處而當場查悉上情,並扣得手套1 雙及大門鑰匙1 把。

在另一案件判決中,法院指出,民國108 年7 月11日上午5 時許, 周男騎乘車機車外出,欲伺機尋找目標下手行竊。周到兩年前他曾租過的馬公市某出租房子內。

他逐戶以手扭動門把看是否有上鎖,當扭動102 號房時發現未上鎖,但裡面沒有人。他又扭動103 號房門門把亦未上鎖而入內,發現屋內有一成年女子在床上睡覺。

周男潛行至甲女身旁並用手揉搓她的胸部 。女子醒來,害怕掙扎。周男為免日後犯行遭查獲,先以雙手掐住她頸脖,並以其身體之重量自上往下壓迫,造成該女子因頸部受壓迫致缺氧立即昏迷。

周男見她昏迷,不能抗拒,就將她放床旁椅子上之NIKE小側包(內有現金新臺幣300 元、身分證、健保卡、郵局提款卡、學生證、悠遊卡等證件及藍芽耳機1 付等物)取走後離去。

該女子昏迷後於當日上午7 時30分許醒來,因房間內無其他動靜,認歹徒已經離開,至上午7 時50分許聽見有人正走過其房門外,遂大喊「救命!快救我!」。

隔壁房之蔡姓、江姓房客一開始以為是有人開玩笑,後來該女子一直喊叫,他們等立即出來查看,另一間房之蘇姓房客亦聞聲衝出來。

大家在該女子房門外詢問她怎麼了,她表示她眼睛看不清楚,找不到門把,江女立即請房東來開門,蔡姓房東即騎乘機車前來,但因緊張而將預備鑰匙不小心弄斷卡住鑰匙孔,江姓女房客踹門而入後,發現該女子坐在地上身體虛弱,臉上有紅點,地上亦有遭勒頸後之嘔吐物。

她虛弱對江女說她被性侵了。經在場之人打電話叫救護車,引導救護車入內,救護人員到場後發現係刑事案件後並立即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警方獲報後循線查獲周涉有重嫌而知上情。

後來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周到案後當庭逮捕,並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一周姓男子連犯侵入民宅猥褻女子、殺人未遂、強盜案 法院判他兩個6年 一個7年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