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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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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漫談 不幸車禍的正面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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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漫談 不幸車禍的正面省思

澎湖市區、鄉下最近發生的幾件車禍,尤其是昨天發生在西嶼大池的,廣泛引起鄉親的關注與討論。

這樣的關懷及議論,不論是正確的,或者不成熟的,都對於未來澎湖的行車秩序,鄉親們行車安全,具正面影響,是不幸車禍中,值得慶幸的事。

從鄉親對交通安全的關注程度,老高得提醒縣長、縣政府,應該多關注我們的道路及行車安全。

就老高理解,我們澎湖歷屆的縣長,都比較關注犯罪方面的治安,給予道路安全的關心比較少。這可以從歷任縣長,幾乎不會親自主持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上,看得明白。

可是從我們縣警察局每個月提出的治安及道安報告,任何人都可以輕易的看出,我們澎湖能造成骨肉分離、家庭經濟生活重創的,幾乎都是車禍。

而且,看待車禍,大多數的人,包括縣府主管官員,多是震驚於現場車子撞得支離破碎的慘狀,絕少有人理解受傷或死亡者家庭所受到的苦痛及打擊。

西嶼鄉大池昨天發生的機車及汽車相撞車禍,騎乘機車的少年不幸在車禍中喪生。老高認為,車禍中生者所受到的驚嚇,對心理產生的陰影,和這名少年家長的喪子之痛,都需要我們社會關懷。

而這名少年無照行車的法律責任,在他自己以生命付出代價之後,我們也無需深責。我們社會能做的,就是以此為鑑。

任何把車子交給沒有駕駛執照的人,特別是那些心智及行為仍不成熟的人駕駛,是沒有道德的。有孔子所說「不教而殺謂之虐」的形式,屬古代所列四惡之一。

非僅如此。無照駕駛肇禍,如果負有過失責任,他的刑責比一般的過失傷害罪要加重,和「業務過失傷害」一樣,成為「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

在民事侵權行損害賠償上,就更值得討論。我們現行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據此,法院審判實務上,無照駕駛的人即使在車禍肇事中,不是肇禍主因,但無照行車也會被認為是「有部份過失」,也會被課以一定的責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把車子交給無駕駛執照的人駕駛,只要能證明是「明知」,在民事賠償上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無照開車的人賠不起,借予車子的人要連帶賠償。

但相比之下,法院審判實務上,對於騎機車未戴安全㡌的損害責任分擔,更為重大。

台灣各級法院在審理車禍肇事的損害賠償案件時,都採認未戴安全帽,對於機車騎士頭部傷害的形成及擴大,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會在判決時,把未戴安全帽騎機車者所提的賠償要求,予以縮減。有時甚至會減到百分之五十。

可能是長期採訪司法及社會新聞的關係,老高對於行車風險特別的敏感。在澎湖和朋友閒聊時,都會提醒朋友,不要隨便把車借給或租給無駕駛執照的人,特別是租車業者的朋友。

老高也會提醒有子女要到台灣讀大學的朋友,在買機車給孩子代步時,一定要嚴格要求及提醒子女,不准把機車借給同學或朋友騎乘,也不要隨便騎機車載人。因為,萬一發生車禍,後載之人的損害責任,自己必須要負。

我們古之賢者有句話說:「謹慎能捕千秋蟬,小心駛得萬年船」。行車、借車都得小心謹慎,輕忽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