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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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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搞小三 還拍性愛影片放雲端 被妻子順手當證據提告

已婚男子搞小三 還拍性愛影片放雲端 被妻子順手當證據提告

結果夫妻離婚 郭姓小三被法院判賠2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記者高鳴澎報導)馬公市一名已婚的陳姓男子,在外面搞小三之後,還把他和小三的床上性愛過程,拍成影片,存在網路雲端。可能是密碼沒管好,被陳妻胡女發現後,持向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官司。澎湖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這名郭姓小三應賠償陳妻胡女精神損害20萬元。

據了解,在發現陳姓男子搞小三之後,陳妻胡姓女子相當不滿,毫不留情的就要求與陳姓男子離婚。兩人於去年11月間就辦了協議離婚。

胡女提出訴訟後,被告郭女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答辯。而胡女的丈夫陳姓男子則在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中供稱,他從109年年初1、2月份開始與郭女同居了2、3個月,地點在她承租的馬公市房屋,期間兩人有發生性行為。

胡姓女子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被告郭姓女子明知她與陳姓男子為夫妻,竟於109年間與陳交往同居並發生性關係。因陳將他與被告郭女之性愛影片存放雲端硬碟內,而經原告發現姦情。

胡女指出,被告郭女與陳姓男子之不倫關係,已造成原告婚姻破裂,原告受有精神痛苦甚鉅。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郭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判決指出,是以所謂之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之忠實目的時,如果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之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償。

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法院指出,被告郭女與陳發生不倫關係,已經破壞原告家庭之美滿一節,係屬實在。從而,被告之行為顯已對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情節重大之侵害,構成侵權行為,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告依法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上損害,乃屬有據。

法院審酌被告郭女侵權之情節,暨兩造之身分、資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