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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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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妨害性自主案假釋 法院裁定他應遵守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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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姓男子連犯侵入民宅猥褻女子、殺人未遂、強盜案 法院判他兩個6年 一個7年6月徒刑

妨害性自主案假釋 法院裁定他應遵守三事項

(記者高鳴澎報導)一名犯妨害性自主、性騷擾案的辛姓男子,在服刑多年後,最近獲准假釋。澎湖地方法院日前裁定,辛姓男子「附三條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目前辛姓男子已經假釋出獄。

法院裁定,辛姓男子出獄後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㈠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侵害身體、自由及妨害性自主、性騷擾等不法侵害行為;㈡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裁定中指出,審核有關文件,認辛姓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2 月20日核准假釋,且受刑人經綜合評估認定暴力危險評估為中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中危險、量表Static-99 為高、量表MnSOST-R為高。

據了解,辛姓男子是102年犯下妨害性自主的案子,被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不料彰化法院於104年初審判時他逃亡。

104年3月19日彰化地方法院發布通緝後,104年11月16日辛姓男子被緝捕到案。當時,辛姓男子坦承犯行,被裁定羈押。這一妨害性自主案,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

就在他避不到案,被彰化地院發布通緝前,他又在澎湖犯性騷擾案。依據法院判決,辛姓男子於104年3月17日凌晨3時許,與許姓友人一同在馬公市觀音亭園區入口處樓梯附近飲酒,一名女子獨自行經該處,辛姓男子即向她戲稱:「這個老女人!」

這名女子聽聞後不滿,與辛理論,辛竟徒手毆打這名女的左臉頰,再以腳踢她的腹部。這名女子被踢後受傷倒地不起。

後來,辛姓男子佯示有意送她就醫,騎乘機車載她離開現場。不料,辛把這名女子載至馬公市觀音亭北邊堤防某處停車後,趁她不及抗拒之際,逕自以手撫摸她的胸部,她見狀出手將辛的手撥開。

辛姓男子竟不顧這名女子的反抗,再度趁她不及抗拒,接續伸手進入她褲裙,隔著內褲撫摸其下體。這名女子不從並以手揮開辛的手,起身欲自行離去。

辛又佯稱可送她就醫,這名女子又坐上辛所騎機車,被辛姓男子載至馬公市觀音亭園區內並拉進入廁所後,辛向這名女子表示想要與她發生性行為。

這名女子不願,遂假意周旋,向辛佯稱:可到我家做,我一人住套房云云。聽聞後心喜,遂再騎車搭載這名女子返家。

途經馬公市中興電影院附近巷弄,這名女子見機車減速,隨即跳車並跑回租屋處向男友求救後報警處理。案經這名女子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澎湖地方法院就這一案件,依傷害罪,累犯,處辛姓男子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犯妨害性自主案假釋 法院裁定他應遵守三事項